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2024年至2025年宝山电信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装订服务集中比选、项目编号:CTBX0100-2024-3666,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机构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比选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有意向的潜在参选人可前来参选。
1.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1.1工程规模:预估档案编制费用12万元(不含税价格),建设地点上海电信宝山局所属区域。
1.2比选范围:2024年至2025年宝山电信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装订服务,具体包括:加强与提升宝山局通信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通信工程档案在企业中的信息资源作用,故对通信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到竣工(使用)等全过程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制作。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框架合同起止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若框架合同履行期限截止时间未到,但框架金额达到上限,则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若截至合同履行期结束,合同金额尚未执行完成,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继续执行合同。
★1.3工期要求按合同约定。
1.4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5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6技术要求:参选人服务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详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档案编制费用折扣最高为100.00%(不含100.00%)。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能力: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代理机构。
①参选人为独立法人:
A.参选人非事业单位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须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B.参选人为事业单位的,则须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参选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参选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选后向比选人开具符合比选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业绩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至参选截止时间已签订或已履行的档案编制服务业绩,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为合同或发票。
如提供合同为业绩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合同签订日期页、签字盖章页等。可提供框架合同或单项合同,仅提供订单视作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如提供发票为业绩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发票原件扫描件;以上合同数量及发票数量均不限,但合同累计金额或发票累计金额须达到五万元及以上(含税价),若同时提供合同和发票时,以累计金额高的1项为准。
2.3信誉要求:参选人2021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参选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5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9月19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9月19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9月19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3)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被判定为供应商分级结果不合格的;
(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8)被纳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相关惩戒措施为供应商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参加竞争性采购,且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划分标包或标段的以标包、标段内容为准)涉及惩戒产品,本项目参选(应答)截止时间在惩戒期间内的;
(19)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参选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
2.6参选人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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